这锅我不背,都是我脑子里植入体的锅

Mr.B喜欢JohnnyCash,除了他不喜欢的时候。Mr.X能把他的医生看成意大利厨师。

这两件事有什么联系吗?Mr.B和Mr.X都接受过脑深部电刺激术(deepbrainstimulation)——一种涉及通过植入体向脑内特定靶向区域发射电脉冲以调节神经活动的操作。当大脑植入体用于治疗神经功能障碍(neuraldysfunction)时,就像上述情形中的那样,大脑植入体可能会以一种不被欢迎的方式影响个体对世界和行为的感知。

Mr.B由于强迫症而接受脑深部电刺激术(DBS)治疗。他从来都不爱音乐,直到进行脑深部电刺激术(DBS)治疗后,他开始对JohnnyCash的音乐产生明显而强烈的偏好。当植入体关机时,这种喜好也消失了。

Mr.X,一位癫痫患者,在病情发作原因的调查中接受了脑深部电刺激术(DBS)治疗。在进行脑深部电刺激术(DBS)时,他产生了幻觉看到医生变成系着围裙的厨师,刺激结束后这样的场景也消失了。

在这两件现实案例中,脑深部电刺激术(DBS)明显触发了认知改变。这也引发了一大堆棘手的问题。随着像脑深部电刺激术(DBS)这样的神经科学技术变得越来越常普遍,接受这种脑深部电刺激术(DBS)治疗和其他大脑植入体的人的行为也许会给当今社会对责任承担的看法带来挑战。

律师、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已经在努力定义,于何种条件下个体的行为可判定是合法的以及道德上需要担责的。大脑通常被视作自控、理性思维和情感的中心,他指挥人们的动作和行为。这样看来,大脑是管控、自主意识和责任承担的关键。

如果某人的行为受大脑植入体的影响,那要算谁的责任?在这些问题不得不被搬上法庭之前,作为神经伦理学家和法律专家,我们建议社会应该开始解决它们了。

如果出了事该由谁负责?

想象一下那天Ms.Q开车时突然冒出个念头要改变方向驶向拥挤的公交车站。结果,她伤了几个人还撞坏了公交站。警察们在调查中发现,Ms.Q的脑子里有个用于治疗帕金森疾病的植入体。这个植入体在冲动产生时出了故障。而且,Ms.Q声称,当她凭着冲动改变方向时,公交站并不在那。

随着大脑刺激技术(brainstimulatingtechnology)的进步,像Ms.Q的这种情况引发了关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问题。Ms.Q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吗?我们能把部分责任归结于那个植入大脑里的装置吗?那么设计这个装置的工程师或者它的制造商需要负责吗?还有进行植入操作的神经外科医生和给这个装置编程的神经学家呢?

根据历史情况,道德和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的——即不受外力的影响,而有能力去自主思考行事或是出于自己的欲望和计划而做出行动的人。然而,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可能有许多人涉及这些大脑植入体的手术,包括人工智能程序都可以直接影响大脑。

这样的外部影响引发了关于使用脑内植入体的人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他们的行动和表现的疑问。假如脑内植入体影响了某人的决定和行为,它们是在削弱人的自主性吗?如果自主性被削弱了,我们能将责任归咎于这个使用者吗?

社会需要去探讨当科技开始冲击那些根深蒂固的观点时,将会发生什么。

太多灰色地带了

关于责任承担在法律上是有区分的,就比如有causal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responsibility。

通过这种区分,有人可能会说,是植入体导致了事故,但Ms.Q对她的行为也有责任。有人可能不同意这样把责任分开,因为Ms.Q还是听从那个念头做出了行为——特别是如果她已经知道大脑植入体副作用的风险的话。也许Ms.Q还是要对事故承担首要责任的,但因为植入体的缘故应该减轻一些对她的惩罚。

该去考虑一下植入体带来的重大变化了,因为通过社会责任分担,我们可能会迫使患者在潜在的刑事责任和治疗令人虚弱的大脑疾病间做出选择。

公司的产品责任、研究者和技术开发者的专业责任以及进行植入和编程植入体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治疗不当都成问题。即使多个参与者分担责任,该怎样给这些人分配责任也存在问题。

再就是罪犯恶意入侵这些植入体的潜在可能。新型植入体可能有无线连接。黑客可以攻进这些植入体利用Ms.Q去实现他们自己(可能恶毒)的目的,这又给责任问题施加了挑战。

胰岛素泵和可植入心脏除颤器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被黑了。虽然现在还没有任何关于恶意入侵脑部植入体的报道,但随着使用的增加,将给精通相关技术的人更多潜在的作恶机会。

考虑到脑内植入体对道德法律概念的影响,是时候讨论一下是否以及何时大脑干预(brainintervention)应该替使用者承担责任。新技术常常需要现存法律机制的修改或扩展。比如,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technology)就需要社会重新定义“父母”意味着什么。

有可能不久我们就可以在法庭上听到:“不是我的错,是我脑内的植入体让我这么做的。”

关于作者:

LauraY.Cabrera

密歇根州立大学神经伦理学助理教授,其兴趣集中在神经技术和神经科学进步的道德和社会影响。她一直致力于探索对于药理学和新型神经外科介入治疗精神疾病的媒体报道和公众态度。她还致力于研究公众对于为增强疗效而使用不同形式的神经调节剂以及使用规范性的看法。她目前的工作也偏向环境变化对大脑和心理健康的伦理和社会影响。

JenniferCarter-Johnson

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律副教授,微生物学和法学博士,也是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的终身教授。她主要研究科学进步以及法律对科学进步的应对与调整的交集。

(翻译:陈馥艳;审校:潘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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