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医疗期计算规则?
法律: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解读:
一、特殊疾病医疗期是24个月吗?
解读:24个月不能痊愈是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的限定,而不是对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只有所患特殊疾病是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职工才可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外再申请延长,而是否准许,还要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该规定仍是在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基础上,享受到24个月的医疗期尚不能痊愈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都规定最少为24个月,比如员工有特殊疾病,在公司工作2年,那医疗期最多是3个月,不是说3个月后不能痊愈就可以申请延长,而是说员工在公司工作有20年,医疗期有24个月,在24个月医疗期满后还不能痊愈的,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另外医疗期最长延长至2年。
二、什么是特殊疾病?
以下为特殊疾病:
(一)各种恶性肿瘤;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三)器官移植术后;
(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五)血友病;
(六)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
(七)帕金森氏综合症;
(八)高血压病;
(九)糖尿病;
(十)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十一)结核病;
(十二)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
(十三)肝硬化;
(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
(十六)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十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十八)重症肌无力;
(十九)强直性脊柱炎;
(二十)肾病综合征;
(二十一)硬皮病;
(二十二)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二十四)原发性青光眼;
(二十五)癫痫症;
(二十六)慢性阻塞性肺病;
(二十七)小儿脑性瘫痪;
(二十八)性早熟;
(二十九)小儿智力障碍;
(三十)广泛性发育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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